113年度新南向市場創新行銷計畫
年度拓銷專案

收件截止日

113年4月2日(二)

其他注意事項
  1. 申請業者應依本作業須知之相關規定進行申請作業,獲選業者若於簽訂專案合作契約前因自身因素中途退出本案或未於期限內完成簽約流程,執行單位將遞補參與業者;若於簽訂專案合作契約後退出者,則依專案合作契約規範辦理。
  2. 聯合申請之專案經核定後,共同執行業者若有退出改為個別申請者,將不另外提供專家諮詢輔導與專業買主媒合等輔導措施及商機開發活動,惟仍可享有個別申請之輔導措施及商機開發活動等專案資源。
  3. 申請業者須依據本作業須知及專案合作契約等相關規定履行責任義務,如有其他不配合之事項,主辦單位將視情況撤銷資格;其情節重大者,取消資格並依相關法律規範辦理。
  4. 業者因非可歸責於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因素(如公司營運策略調整),退出本專案時,應以書面通知執行單位,否則仍應遵守本作業須知相關規定。
  5. 主辦單位保留變更相關規定之權利,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時,將盡力協調其他可行之變通方案。
  6. 參加業者必須於會後詳實提供活動當日來訪之買主及媒合資料予主辦單位,作為會後主辦單位繼續提供專業促成服務之依據。
  7. 本作業須知未規定事項,主辦單位得增修規定、解釋或依相關法律補充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