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新南向市場創新行銷計畫
年度拓銷專案

收件截止日

113年4月2日(二)

業者參與費用

業者參與行銷活動、買主媒合之差旅住宿、產品樣品、貨物運送倉儲等衍生之相關費用,將由獲選業者自行支付。

業者應負責及配合事項
  1. 業者於執行階段須配合本專案相關規定、或依照本專案之建議據以實施,包括:接受本專案諮詢服務、依本專案規劃提供樣品或產品進行行銷推廣活動、參加買主媒合活動與準備買主商談簡報等。
  2. 業者應於簽約後10個工作天內,依本專案需求將商品簡介、型錄、圖文電子檔、產品中英文名稱、產品英文使用說明(詳述產品特色、設計理念)、公司及產品英文介紹簡報、產品相關圖文影音等資料和商品本身(數量依據製作需求)交付執行單位,以及提供品牌Logo(Ai檔)、產品高解析度圖檔數張(須大於1MB),供執行單位宣傳編輯及印製文宣品用。
  3. 以聯合申請方式參加本專案之業者,如有個別業者於評審階段未獲選,聯合申請之代表業者應於執行單位公告獲選名單後10個工作天內調整聯合申請表之內容(附件3),並經評選委員同意後始得辦理。
  4. 業者有義務派代表參與本專案行銷媒合活動,並自行負擔參與行銷、買主媒合活動之業者差旅住宿、產品樣品、貨物運送倉儲等衍生之相關費用與作業,活動辦理期程須配合本專案相關規定實施。
  5. 業者於活動結束後應自行處理本案商品,包括但不限於丟棄、銷毀、提供予當地經銷商或原物攜回等,並應自行負擔處理費用與作業。
  6. 業者於成果擴散及追蹤階段,須配合出席本專案所安排舉行之各項必要會議、活動、及媒體宣傳推廣活動,並主動配合本專案回報買主接洽、接單效益等資訊,並以業者取得國外訂單出口,與買主、經銷商、代理商或通路商簽訂採購合約、合作意向書或產品在通路成功上架銷售等資料為優先,以利本專案進行活動辦理效益評估。
  7. 業者商品自運送至活動辦理現場至結束離場止,必須自行投保火險、竊盜險、水漬險及公共意外險(包括天災險),任何參與商品在活動期中之遺失、毀損或因產品本身造成第三人之傷害、死亡等,本專案不負賠償責任。
  8. 業者於參與專案期間因疏忽或管理不當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傷亡或財物損失,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業者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9. 參與本案作品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由業者自行依法申請。
  10. 業者參與產品如涉及抄襲、仿冒或其他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主辦單位將撤銷其獲選資格,並由業者自行負擔對第三人相關之損害賠償責任。
  11. 因本專案拍攝影片、製作圖像等所衍生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歸屬於經濟部,且受著作權、商標及其他權利相關法律保護。
  12. 業者自計畫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本計畫輔導措施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13. 業者不得以任何行為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與執行單位保證申請業者產品、服務之品質、安全與功能。